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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经济管理学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及学术成果的规定

2021-07-13  

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及学术成果的规定

(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应用经济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 SCI 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 )等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大工办发【201947号)文件要求,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及学术成果的规定。

一、学术成果要求

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一级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不含科学学与科技管理二级学科)、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不含区域经济学二级学科)、系统工程二级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在攻读硕士期间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相关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包括学位论文中的学术贡献、学术论文、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的奖励、资政建议、优秀案例等,具体见附件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综合报告》。

二、审核实施办法

1.学术型硕士生在学位论文预审前,须提交《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完成培养方案课程学习情况及学术成果等。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预审前将学位论文、成果佐证材料交与学院教务老师,教务老师审核后将论文及综合报告发与专家进行预审。

3.学位论文通过预审后可进入外审及答辩过程。

三、申述机制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对成果认定结论如有异议,可以向经济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其他规定

1.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大工办发【201947号)为准。

2.本办法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学术型硕士开始执行,2021年以前入学的学术型硕士可参照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归经济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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