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及学术成果的规定
(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 SCI 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大工办发【2019】47号)文件要求,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及学术成果的规定。
一、学术成果要求
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不含教育管理二级学科)和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须在攻读博士期间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创造性的成果包括学位论文中突出的学术贡献、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的科研奖励、资政建议、优秀案例、取得的专利权等。
二、审核实施办法
1.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审前,须提交《博士研究生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完成培养方案课程学习情况及创造性成果等。
2.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审前将学位论文、成果佐证材料交与学院教务老师,教务老师审核后将论文及综合报告发与专家进行预审。
3.学位论文通过预审后可进入论文预答辩及答辩过程。
三、申述机制
博士生对成果认定结论如有异议,可以向经济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其他规定
1.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大工办发【2019】47号)为准 。
2.本办法从2021年秋季入学博士开始执行,2021年以前入学的博士可参照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归经济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上一条: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考核管理规定
下一条:大连理工博硕开题中期文件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