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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管理与经济学部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8-04-11  

 

各学生党支部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文件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委高校工委《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开展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党组织关系在管理与经济学部的全日制中共正式学生党员。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牢固,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2.坚持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与“校园先锋工程”,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科技学术创新、学科竞赛、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较好成绩。

4.顾全大局,爱护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社会工作,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行为、不正之风作斗争。

6.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或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7.原则上,在所属党支部2017年度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党员评议等次应为“优秀”。

三、评选名额

原则上,学生党员达到500人的单位推荐不超过4人,学生党员达到200人且不足500人的单位推荐不超过3人,学生党员不足200人的单位推荐不超过2人。各党工委、二级党组织选拔推荐对象时,要充分考虑本单位本科生党员和研究生党员比例构成情况,尽可能覆盖各种党员类型。

四、评选方法与步骤

评选表彰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以各党工委、二级党组织为单位报送,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提出推荐对象。

1.提名  根据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按照“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由各基层党组织逐级推荐提名,注意代表性和广泛性。

2.考察  各党工委、二级党组织要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多方面听取师生党员、群众的意见。

3.初选  各党工委、二级党组织要保证评选推荐过程公开、公正,在充分听取党内外师生意见基础上,按照《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初选推荐对象。本单位内部公示后报送至学校党委组织部。

4.推荐  党委组织部联合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分类评审,遴选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对象,经相关流程后报送至辽宁省委高校工委。

五、时间进程

1.4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评选辽宁省优秀大学生党员工作的通知。

2.4月10日至13日准备申请材料。

3. 4月14日上交申请材料 本科党支部上交邮箱:zydlut777@163.com ;硕士、博士党支部上交邮箱:yinchx@。

4. 4月14日-4月17日,基层党组织开展评选活动,确定初步推荐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4月17日前,将推荐材料上报至组织部。

6.4月18日至5月初,校评审小组评选,校党委审批并公示,将推荐对象材料提交至辽宁省委高校工委,进行后续评审。

六、推荐材料包括:

1.辽宁省高校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对象汇总表;

2.辽宁省高校优秀大学生党员推荐审批表;

3.个人事迹材料(自拟题目,通讯体裁,第三人称,集中反映推荐对象先进事迹的一个或多个侧面,2000字以内);

4.优秀学生党员生活照和红底免冠照各一张(免冠照竖版,生活照横版,分辨率在300dpi以上,电子版jpg格式);

5.推荐对象个人展示PPT(5页以内);

6.推荐对象的有关获奖情况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管理与经济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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