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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15  

第一章总则

课程教学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的主渠道,是做好研究生思政教育工作和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要环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等文件精神,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针对研究生教学的目标、课程、教材、教师、质量、考核等关键问题,结合我校研究生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校区各类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一条研究生院作为学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应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应做好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协调、管理和质量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条学部(学院、体教部)是研究生教学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研究生教学的组织管理,包括培养方案修订、课程建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调整、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保证等。

第三条任课教师是研究生教学的具体承担者和责任人,要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四条研究生应坚定理想信仰,严守教学规定,不断夯实理论基础、健全知识结构,把自己培养成为思想上具有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的能力、业务上具有突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研究生教学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研究生教学是高校在研究生教育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环节。通过研究生教学,进一步培育研究生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诚信友善的人文情怀、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追求真理和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

第六条研究生教学是夯实研究生文理兼融的理论基础、健全扎实系统的知识结构、强化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基本途径。通过研究生教学,进一步提升研究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培养研究生创造性思维能力,拓宽国际视野,为研究生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章研究生课程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加强研究生课程体系的优化设置:

(一)我校研究生课程体系的优化设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群)进行,经充分调研、讨论和论证后执行。

(二)同一学科或同一领域(门类)的各类研究生课程应参照教指委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其中基础课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三)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大类基础课等校管课程由研究生院指定课程建设单位,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补修课、行业前沿课和实验实践课等部(院)管课程由学部(学院、体教部)指定课程负责人建设和执行,各类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相关学部(学院、体教部)严格按中宣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执行。

(四)避免课程重复设置,避免因人设课,鼓励开设能反映我校学科优势和中国特色的课程;课程设置既要注重本研贯通,又要注重与本科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容差异,还要加强理工科课程之间的相通相融。

(五)中文授课的国际研究生课程应按国内研究生课程体系要求执行,英文授课的国际研究生课程可根据学校要求单独制定课程体系。所有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既要注重与国际接轨,又要严格审核课程内容,严把意识形态关。

第八条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论证:

(一)由任课教师起草教学大纲、选用教材、确定教学内容等,提交学部(学院、体教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校管课程还须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执行。

(二)教学大纲应录入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任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三)研究生课程在内容上要具有系统的理论基础、发展历史和内容体系,注重精炼更新、整合优化教学内容;避免课程内容重复设置,避免因人设课。

第九条保证研究生课程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一)研究生课程原则上4年集中修订一次,增补能反映该学科最新进展和动向的新课程,取缔内容过时、水平不高的陈旧课程。

(二)对于4年内因特殊情况须增设的课程,须经学部(学院、体教部)论证审核后开设,由学部(学院、体教部)向研究生院提交课程论证报告和教学大纲,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严格控制课程学时,原则上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专业学位实践课1个月计1学分。必修课尽可能不超过32学时(2学分)、少量课程可以是48学时(3学分)、原则上杜绝64学时,选修课不超过32学时,行业前沿课和校内实验课原则上以16学时为主,上限不超过32学时。

第十一条严格研究生新开课程的申请与审批:

(一)拟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先经各教研室(研究所)初审后由任课教师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开设研究生新课程申请表》,将申请表及拟使用的教材和教学大纲交到学部(学院、体教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对符合新开课标准的,予以确认,并通知相关学部(学院、体教部)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执行。

(三)对于新开设的校管研究生课程、思政与人文社科类(含外语类)课程,研究生院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课程论证,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研究生教材选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各类研究生教材(包括讲义和课件)都须经学部(学院、体教部)和学校的严格审查,严禁使用涉及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及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存在不良内容的教材,各学部(学院、体教部)和学校必须严把教材选用关。

第十三条鼓励教师使用和自编能够反映我校学科科研优势和特色的研究生教材、讲义和课件。原则上,各类基础课和语言类课程可以使用统编教材或出版教材,各类专业课可以采用教师自编教材或相关专著。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须严格按照中宣部和教育部的要求,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并按照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授课。

第十四条各类研究生教材由任课教师初选,与教学大纲等材料一起上报学部(学院、体教部)组织论证,通过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校管课程教材还须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专家论证)后执行。

第六章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严格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查:

(一)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令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立德树人,严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以德立身,以德施教,严谨治学;自觉抵制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及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二)经学校人事处认定、取得我校专任教师资格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个别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放宽到硕士学位),或经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校外专家,掌握研究生教育教学基本方法,履行任课教师职责,均可申请讲授研究生课程。校外专家承担我校研究生课程时须有一名校内教师作为课程负责人,负责联系校外专家、制定教学大纲,并协助完成教学工作。

(三)校管课程的任课教师由研究生院直接聘任或由研究生院委托学部(学院、体教部)聘任,部(院)管课程的任课教师由学部(学院、体教部)聘任;任课教师资格都须经学部(学院、体教部)审核,并报到研究生院获得批准后方可承担研究生课程。

(四)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有过一次完整的助课工作经历,熟悉基本教学要求;应完成课程讲稿(或教案)编写和备课,通过学部(学院、体教部)组织的试讲。从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且已有研究生授课经历的教师,经审核后,可直接承担我校研究生课程。

第十六条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资格审查程序:

(一)新任教师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新任研究生课程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审批表》。

(二)新任教师所在学部(学院、体教部)成立由三名以上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研究生教师组成的试讲专家组,审查试讲教师提交的教材、讲义、课件等教学资料,听取教师试讲(试讲时间不少于30分钟),考查其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熟练程度和理解的准确性,给出认定意见并报学部(学院、体教部)审核,学部(学院、体教部)审核通过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章研究生课堂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对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一)任课教师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国家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以及其他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的不当言论和行为。

(二)任课教师应仪表端庄,语言规范;应认真备课、授课,加强教学过程组织管理,确保教学效果;应认真答疑、批改作业,严格课程考核;应随时了解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反馈到教学过程,以提高教学质量。

(三)任课教师应严守教学纪律,保证教学秩序。

(四)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进出课堂。

(二)研究生应尊重教师,服从教师的教学管理,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三)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须事先请假。研究生无论以何种理由缺课学时数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八章研究生教学质量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积极完善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革新教学内容,自觉接受学校、学部(学院、体教部)、督导和研究生的监督,不断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和学部(学院、体教部)应定期对教学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一)学部(学院、体教部)应在开学初检查教学工作的准备情况,在教学过程中监控教学运行情况。

(二)教学督导组应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开展全过程督查,及时向研究生院分管部门反馈问题,形成工作报告,并反馈给学部(学院、体教部)和学校相关部门。

(三)在考试期间,学校组织考试巡查,保证考场纪律。

(四)对教学检查为“差”的任课教师,首先应查明原因,立即通知任课教师和学部(学院、体教部),若构成教学责任事故的,则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其次,应责令任课教师整改,整改后教学检查仍不合格者,须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培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

(五)研究生院将按年度统计研究生教学质量检查结果,并将结果通报学部(学院、体教部)和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加强研究生考试管理工作。

(一)研究生课程没有补考,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必须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重修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内其它选修课。

(二)研究生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之前办理请假申请(因病要附医院诊断书),经导师、学部(学院、体教部)和研究生院审批后,须重修方可再参加考试。

(三)严肃考试纪律,试题在考试前应严格保密;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后主讲教师应认真审阅考卷和评定成绩,并在两周内提交成绩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因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的,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种类的教学责任事故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三种。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较轻微的影响的行为或事件;其具体情形和范围,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2011年8月修订)并考虑研究生教学的特殊性予以认定。

(二)严重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造成比较严重影响,形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其具体情形和范围,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2011年8月修订)并考虑研究生教学的特殊性予以认定。

(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工作过程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的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形成恶劣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其具体情形和范围,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2011年8月修订)并考虑研究生教学的特殊性予以认定。

(四)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背国家宪法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以及其他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等方面的不当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属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五)考虑研究生课程的特殊性,四节连上的研究生课若提前办理了登记手续且能保证上课学时数的,则不属于教学责任事故。

(六)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可不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教学责任事故的调查、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应立即通知相关学部(学院、体教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经学部(学院、体教部)核实后上报研究生院。

(二)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由研究生院组织调查和认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则由研究生院组织调查,报校长办公会认定;各类教学责任事故均应签发附有处理意见的“研究生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研究生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副本送交学校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聘任等的依据。

(三)教学责任事故应根据情节、后果等给予适当的处理,具体的处理方式分为:

1.勒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教学酬金;

4.延期晋升职务或取消晋级资格;

5.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教学岗位解聘或取消主讲教师资格。

(四)对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可按照处理方式中第1-4项单独或合并给予处理;对间接责任人,可按照处理方式中第1-3项单独或合并给予处理。

(五)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可按照处理方式中第1-6项单独或合并给予处理;对间接责任人,可按照处理方式中第1-5项单独或合并给予处理。

(六)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有申诉权,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校师德师风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师德师风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两周内给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研究生教学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研究生教室管理,保证正常的研究生教学条件。教室是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不允许举办经营性和娱乐性等活动。教学计划内的课堂教学需使用研究生教室的,由研究生院统一调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举办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等需要使用教室或报告厅的,由活动组织方所在单位党委负责内容审查,内容符合要求后向研究生院申请使用教室或报告厅。

第二十六条加强研究生教学所使用的网络环境管理和舆情监控。任课教师应规范正常教学过程所使用的课程QQ群和微信群等网络媒体,指定建群群主并严格要求规范使用,在群中不得发布与课程教学无关的信息,不得传播涉及违法违纪、邪教迷信、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伪科学和反科学等内容,不得有煽动、造谣、滋事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外实践基地和实验平台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校内外实践基地和实验平台运行管理机制,完善考核机制,设专人负责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实验教务管理工作,加强研究生在校外实践过程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大工办发〔20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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